木屋别墅框组式构造规范

一般规定:
a、木构造建筑物采用框组式构造时,其材料、构造及工程设计应符合本章及本规范之规定;框组式构造主要包括横隔版、墙壁及屋架等,各部份框组构造通常由平行木构材排列构成,以共同支撑外力作用。
b、国际上既有之框组式构造制式工法,其工程设计与施工及技术手册经中央建筑主管机关依规定认可者,得依本章之规定迳行引用。
c、采用本章未引用之其他规格标准之材料与构造,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之规定。
d、建筑物之载重及变形控制应依第三章及第五章之规定。 材料
a、本章规定之结构用构材、木质面材及扣件等,均应符合本规范之规定。
b、结构构材、组件及木质盖板等必须保护之部分,应以符合本规范及国家标准相关防火法令之规定,并应施作必要之防腐及防蚁处理。

框组式构造

制材、木质板材等应符合下列中国国家标准及本章之规定:
CNS 11031 结构用集成材;
CNS 11032 化妆构造用集成材;
CNS 14631 框组壁工法结构用制材;
CNS 14632 框组壁工法结构用纵接材;
CNS 14633 框组壁工法结构用针叶树制材之静曲应力分等;
CNS 11671 结构用合板;
CNS 11621 结构用木质板材。

符合其他国际间认可之材料标准、或采用经认可之替代性或专利性构材制品、扣件及接合物等,须经中央建筑主管机关依相关法令及本规范之规定审核认可后,方得使用。 工程设计法:
a、结构构材与构架及其他位于载重路径之构材与构架之设计,应能安全承受施工及使用期间预期作用其上之任何载重,使其不超过容许之应力与挠度。不规则建筑物之形状效应及抵抗侧向力单元之刚度应予以适当考量。
b、建筑物基础应能提供建筑物安全之锚定,并安全承受第三章规定之载重,且使基础估计之总位移及相对位移小于建筑物之容许位移。
c、 除设计图许可或经设计、监造人核可外,木结构构材不得做切口、钻孔或其他减弱强度之处置。

框组式构造之耐震设计,依下列事项办理:
(1)一般规定
a、耐震设计应依据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之规定,以及本节之补充条款进行。
b、钉着之剪力墙与横隔版之抗剪力应依据第7.3.6节至7.3.9节之规定。

(2)基本振动周期
木构造建筑物之基本振动周期(单位:秒)可依下列经验公式计算:T = 0.05 hn0.75 (7.1)式中hn = 由基面至结构物最高层之高度,m。

(3)剪力墙与横隔版
1剪力墙与横隔版设计,应依据以结构用木质板材钉着之剪力板之规定。
2为达到韧性及侧向强度需求而使用符合其他标准之铁钉、长钉、螺栓等替代方法时,应以公认之力学原理分析之。
3剪力墙之最大高宽比应小于2:1,上述剪力墙高度系指由剪力墙下方横隔版之顶部至剪力墙上方横隔版系统底部之最大净高。
4横隔版之最大跨距与宽度比详表。
5横隔版周围应以适当之边界构材锚定与接合,以将横隔版中之应力安全传递至结构物之基础。
6横隔版若承受水平集中载重,应有适当之汇集构材及界面,以避免应力集中;上述之集中载重若由地震力造成,则汇集构材之设计须依据建筑物7耐震设计规范之相关规定。
8当以木质横隔版提供混凝土墙与混凝土空心砖墙之侧向支撑时,木构件应锚定于此类墙壁上,锚定装置应直接连接墙及横隔版,并抵抗墙体所产生之侧向力,且侧向抗力以墙长计不得小于306 kgf/m。
9上述之锚定不得采用斜钉或会被拔出之铁钉,且木质构材不得用来抵抗垂直木纹之拉应力。
10以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砖墙作为剪力墙时,其设计应参考相关之设计规范。

型式
最大长宽比
木结构版片,所有边缘钉接
4:1
木结构版片,省略中间接点之横挡
3:1
对角方向铺设覆盖版,单层
3:1
对角方向铺设覆盖版,双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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